澳門智能家居協會章程
第一章
名稱、宗旨及會址
第一條——本會名稱:
中文名為“澳門智能家居協會”;
葡文名為“Associação de Casa Inteligente de Macau”;
英文名為“Smart Home Association of Macau”。
本會乃非牟利團體。
第二條——宗旨:本會宗旨為“組織本澳智能家居業界代表和愛好者,協助本澳對智能家居的建設提供意見及進行交流;與鄰近及不同地區的智能家居組織進行交流及舉辦相關活動。”
第三條——會址:澳門黑沙環中街廣福祥花園第六座8樓AT座,亦可根據會員大會的決議遷往本澳另一地點。
第二章
會員的資格、權利與義務
第四條——(一)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,須依手續填寫表格,由理事會審核認可,在繳納入會會費後,即可成為會員。
(二)所有會員可享用本會提供的設備。
(三)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;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;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;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;會員有退會的自由,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。
(四)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;積極參與、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,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;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;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。
第三章
組織及職權
第五條——本會的組織架構為:
(一)會員大會;
(二)理事會;
(三)監事會。
第六條——會員大會:
(一)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。主席團設有會長一名,副會長若干名。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,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,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。
(二)其職權為: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;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;審理理、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。
(三)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,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和議程,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每屆任期三年,可連選連任。
第七條——理事會:
(一)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。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,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,且人數必須為單數,每屆任期三年,可連選連任。
(二)其職權為: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;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;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,及向其提交工作(會務)報告,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。
第八條——監事會:
(一)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。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,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,且人數必須為單數,每屆任期三年,可連選連任。
(二)其職權為:為本會監察機關,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、本會財產及財務收支。
第四章
經費
第九條——本會為非牟利社團。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:一是會員交納會費;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或捐贈;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;四是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五章
章程修改
第十條——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。章程的修改,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。
第六章
解散
第十一條——本會解散的決議,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。
第七章
附則
第十二條——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;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,若有未盡善之處,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。
第十三條——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,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。
